一對夫妻系近親結婚,后因感染不合,女方向法院起訴兩人的婚姻無效,男方亦表示同意,法院審理后認定兩人的婚姻無效,兩人生育的子女的扶養問題由兩人另行調解加以解決。
原告雷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2、判令婚生女劉某2跟隨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撫養;婚生次女劉某3跟隨被告生活,由被告直接撫養,各自承擔各自撫養子女的撫養費。事實與理由:原告的父親與被告的母親系親兄妹。1992年原告的父親去世后,母親改嫁,原告及其兄弟隨被告的父母生活。后原告與被告登記結婚,并生育女兒劉某2和劉某3。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20年7月起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并于2020年7月開始分居生活。因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屬禁止結婚的情形,依法應確認原、被告的婚姻為無效婚姻。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原、被告系親表姐弟,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原告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婚姻無效,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子女的撫養問題,原、被告已經調解達成協議,另行制作調解書。
問題1: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為何無效?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48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為了禁止近親結婚,故而禁止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結婚的則屬于無效婚姻。
問題2:近親結婚后婚姻無效的后果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婚姻自始無效,兩人生育的兩個女兒的撫養問題由兩人協商解決,關于撫養費以及探望的問題則另行在調解書中體現。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在以前,婚姻法沒有普及的時候,尤其是農村地區,會存在較多的近親結婚的現象,如今隨著法治宣傳以及近親結婚帶來的遺傳問題越來越凸顯,這一現象得到較大改善。若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發現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近親結婚的情況,則應當告知當事人以婚姻無效來起訴,法院不對離婚訴訟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