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近女色、不締結婚姻是我國佛教僧侶的基本戒律。雖說,日本和尚可以娶妻生子,中國和尚可不行。這樣的事就發生在了江西省南昌縣幽蘭鎮三合寺一位名叫釋香雨的法師身上。
法師釋香雨,俗名蔣某,1967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開江縣人。2000年底至2009年4月間,他在江西省南昌縣幽蘭鎮三合寺任主持,既然已剃度出家,就應當遵守佛寺的規矩,不沾酒肉,不近女色??墒轻屜阌耆纤缕陂g到處搞不正當男女關系,多名女弟子有染,更是與兩名女弟子分別生下“私生子”。
2009年4月17日,南昌縣佛教協會以“釋香雨(俗名蔣某)與人結婚生子,已破佛教根本戒,并到處搞不正當男女關系,又觸犯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為由,收繳了其戒牒,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勒令其出寺。
蔣某被迫離開三合寺后,前往其弟子燕燕在廣東開辦的電子廠工作。燕燕是個有夫之婦,但在后來仍是與蔣某來往私密。期間,蔣某與燕燕分別于2008年7月、2009年3月購買三處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均登記為蔣某與燕燕。此外,他于2009年4月7日在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注冊登記小型越野客車一輛,車號為浙C33900,所有人為蔣某,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現由燕燕使用。
2012年4月15日,蔣某因病在江西省萬年縣人民醫院去世。蔣某生前未與人登記結婚,無妻子、子女,只有父親魁魁、母親明明及兄弟等親人,但是曾于女弟子嬌嬌同居,并生“私生子”陽陽。于是,圍繞著蔣某與燕燕上述共有三處房產的一半產權及蔣某所有的小車繼承問題,2012年至2015年,兩名“非婚生子”江江和沐沐、蔣某父母、燕燕展開了激烈的“遺產之爭”。
“非婚生子”起訴,請求法定繼承
2012年7月,“非婚生子”江江、沐沐、以蔣某父母為原告,以燕燕為被告,請求法定繼承蔣某芬遺產。案件最終以原告證據不足,均不能證明江江、沐沐是被繼承人蔣某之子。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江江、沐沐主張是被繼承人蔣某的兒子,應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證據不足,據此,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另行起訴,繼承人承擔債務。
第三人燕燕在接到原告江江、沐沐起訴狀后,于同年8月14日,也向該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繼承人江江、沐沐、魁魁、明明在繼承蔣某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向蔣某提供借款的事實真偽不明,且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繼承了死者蔣某的遺產,而現有證據并未證明四被告繼承了死者蔣某的遺產。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燕燕的訴訟請求。
“和尚”父母起訴,要求分割財產
2014年7月,蔣某父母以燕燕為被告,向南昌縣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原告訴稱:其兒蔣某對與被告燕燕共有的三處房產享有一半所有權,原告是唯一的繼承人,對上述房產的一半享有繼承權,現要求對財產分割,請求燕燕給付人民幣100萬元。
經該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了如下協議:一、原告同意訴爭的三處房產歸被告燕燕所有;二、原告在調解書送達之日起兩天內配合燕燕將上述房產的產權過戶至被告燕燕名下,過戶費用由燕燕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