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她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嗎
案情介紹:李男和劉女于1998年12月26日結婚,于2006年2月13日,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協議約定:無子女;無房產;無債權、債務。2007年,劉女起訴李男,以離婚時遺漏房產為理由,要求分割存續期間共同購置的房屋。
我作為李男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見:離婚時雙方對財產的分割,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雙方意識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為此法院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支持了代理人的意見。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劉女和李男協議離婚時,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并對財產進行分割,審理中查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故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