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通過婚戀平臺認識了女子,兩人隨后確立關系,在四天的時間內,男方還給女方一萬元和三金,但是隨后兩人就要分手,男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歸還一萬元和三金。法院審理后,認定這一萬元和三金屬于彩禮,應當被返還給女方。
上海離婚律師:相處四天后分手,男子訴請女方返還彩禮" width="720" height="412" />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李某返還原告三金(金鐲子、金項鏈、金戒指)共計71.32克或同等價值34090元以及現金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22年7月28日通過婚戀平臺相識,并于當日添加為微信好友進行聊天。在此期間,原告向李某轉賬10000元,并給付其三金(金鐲子、金項鏈、金戒指)。后被告態度發生轉變,致使雙方于2022年8月3日分手,無法建立婚姻關系。原告是以結婚為目的與被告相識,依據民俗習慣向女方贈送的三金以及10000元,應屬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現雙方已無締結婚姻可能,被告應將三金及錢財返還給原告,但被告拒不返還。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訴至貴院。被告李某辯稱:三金和現金一萬元都是我與原告談戀愛期間,原告贈與我的東西,我認為不應當償還。我與原告分手是被迫的,不是我的原因,本案不是附條件贈與,三金不算是彩禮,所以我不應當返還。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本案中,原告王某給付給被告李某的三金,屬于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屬于彩禮的一種,在雙方分手后,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結合本案實際,被告李某已將原告王某贈與的三金置換為一對手環,原告贈與的三金已無法返還,故被告李某在不能向原告返還三金原物時,應當向原告返還三金的同等價款,法院認定為31270.79元。關于原告主張的10000元款項的返還,被告辯稱該10000元已經用于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不予返還。考慮到原被告相處時間僅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禮事項,且10000元的數額較大,與三金的給付發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斷出具有彩禮的性質,應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問題1:本案中的一萬元和三金為何被法院認定為屬于彩禮?
律師表示:本案中的一萬元和三金因為金額相對較大,并且在原告和被告的聊天記錄中明確了是以結婚為目的,而彩禮正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的一萬元和三金從法律上看,應當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
問題2:本案中的一萬元和三金為何會被法院判決返還?
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于本案中的一萬元和三金屬于彩禮的性質,在原告和被告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彩禮的目的未能達成,被告應當返還給原告。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離婚律師回答道:本案經法院判決后,在網上引起較大的輿論關注,很多網友表示是男方提的分手,女方還應當返還彩禮,并且是全部返還,這對于女方而言并不公平。但我們應當注意到,彩禮在法律上是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則視為彩禮的目的沒有實現,因此彩禮應當被返還。并且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認識的時間較短,法院判彩禮全部返還亦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