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收到法院發來的離婚訴訟的傳票,但是自己的丈夫并沒有提起離婚訴訟,在參加庭審中發現自己和原告并不相識。經查明,原來是當時和原告結婚的女方冒用了該女子的身份,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可以撤銷婚姻登記。
原告張某在起訴狀中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并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以及張某與李某于2013年10月在安徽省登記結婚的相關材料。張某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其與李某是2013年在安徽省經人介紹相識,并于同年10月登記結婚,結婚一年后,李某負氣離家出走,至今一直未回來。為了澄清事實,李某按時參加了庭審,到庭后發現并不認識原告張某。李某向法庭提交了戶口簿、結婚登記材料及《出生醫學證明》,證明原告張某提交的戶口簿是偽造的,自己從2013年4月起至今與王某一直處于婚姻登記狀態,同年7月生育一女。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曾于2010年11月將居民身份證遺失,并于2010年11月在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庭審中,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均確認相互不認識。2013年10月與原告張某在安徽省某市民政局登記結婚的“李某”,并非本案被告李某,屬于他人冒用本案被告李某身份與原告張某進行的結婚登記。原告張某起訴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因被告的主體不適格,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告知原告張某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該婚姻登記行為。
問題1:本案中張某和李某是否構成夫妻關系?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雖然張某和李某在婚姻登記上登記了,但是經查明,事實是和張某結婚的人冒用了李某的身份,其屬于在婚姻登記上存在錯誤,張某和李某之間實質上不構成夫妻關系。李某和王某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1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的結婚登記程序因為當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而存在問題,原告應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婚姻登記機關,請求依法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道:對于冒用他人身份進行婚姻登記的行為,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嚴查,排查制作假賬的行為,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亦應當予以細查,避免因疏忽而對假的身份證明予以登記,對當事人造成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