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晚報
離婚協議不慎寫錯房屋門牌號,前夫以此為由欲將前妻和女兒趕出門。25日,嘉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上雙方所指向的房屋歸原告黃女士及其女兒所有。
2005年10月8日,黃女士和丈夫孫先生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婚后共同建造的三上三下樓房及一間平頂房中東面二上二下房屋歸黃女士和女兒共同所有,西面一上一下及一間平頂房歸孫先生所有。
兩人在離婚協議中誤將雙方分割的婚后共同建造的房屋門牌號寫成606號,而實際上他們分割的屬兩人所有的三上三下樓房的門牌號應為617號,606號房屋系孫先生父母所有,一共只有一間平房,一間棚舍。
孫先生在發現了協議書上的筆誤后,竟然以此為由聲稱黃女士和女兒的房屋在606號內,要把兩人從現在居住的房屋中趕出去。黃女士和女兒訴至法院,要求確認617號三上三下樓房及一間平頂房中東面二上二下房屋歸其所有。
法院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的“606”號系當事人筆誤,雙方協商分割的房屋實際是指黃女士和孫先生共同建造的617號三上三下樓房及一間平頂房,且原告黃女士與被告孫先生離婚后,雙方已按離婚協議確定的房屋分割方案居住使用617號房屋,故應當認定原告黃女士和被告孫先生就的分割所達成的方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吳紅蘭 記者李勝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