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務人一直沒有按照法院的判決支付債權人相應的款項,并且還通過離婚的方式,將財產都轉移了,債權人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債務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法院審理后依法支持了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作為債權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周某和其妻子田某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財產分割的條款。因周某在將陳某撞傷,雙方就賠償金額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陳某訴至法院,法院最終判決周某應向陳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費用20余萬元。但在該案執行過程中,發現周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原來,在前次一審判決后,周某和田某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名下的2套房屋都歸田某所有,債務由周某承擔。二人離婚后,隨即將位于上海市的房屋產權人變更為田某一人。故陳某作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撤銷周某和田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條款,并要求周某、田某對陳某此次訴訟支出的律師費、差旅費、財產保全保險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周某至今未向陳某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而本案所涉2套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通過以協議離婚方式約定將涉案2套房屋的所有權歸田某一人所有,且未取得任何房屋對價或其他財產,該行為明顯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構成了對陳某債權的損害。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周某、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3條財產分割條款即2套房屋均由被告田某所有的約定,并認為因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故法院同時判決周某向陳某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等。
問題1:本案中周某的債務是否屬于其和田某的共同債務?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如果陳某要主張周某的債務屬于和田某的共同債務,在本案中,則需要證明田某事后對這筆債務進行了追認,但該舉證難度較大。
問題2:本案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為何能被撤銷?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本案中,周某和田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實際上就是將財產都轉移給了田某,以此達到周某因無財產可被執行而逃避執行的目的,周某的行為侵害了債權人陳某的利益,因此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部分應當被撤銷。
問題3: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協議被撤銷了,離婚協議書是否還有效?
律師解釋到:離婚協議書包含了身份關系的協議和財產分割的協議,因此即便財產分割的協議部分被撤銷了,也不影響身份關系的協議部分,周某和田某之間的夫妻關系仍然已經終止,離婚協議書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