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挽救感情,市區一對夫妻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一方如有不正當行為,應賠償另一方5萬元,但這對夫妻最終還是選擇了分手---日前,鹿城法院審理了這起“夫妻不忠賠償案”,判令雙方感情破裂,準予離婚,但認定該協議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協議無效。
據了解,1997年,市區傅七(化名)和同村的李琿(化名)相識相戀,第二年登記結婚。2000年2月開始,妻子李琿經常無故離家不歸,后來傅七發現其妻和一名陳姓男子關系曖昧。為挽救這段感情,在親朋好友勸說下,2001年10月20日,傅七要求“第三者”陳某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再與其妻子來往聯系。當日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同時簽訂了一份“夫妻協議書”。該協議中約定:如果甲乙雙方有直接損害對方名譽等行為,“受害方”有權向對方索賠名譽損失費,償金為5萬元。
但一個星期后,妻子李琿再次不辭而別。傅七因此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并且要求李琿根據協議上約定,賠償其名譽、精神損失費5萬元,同時要求兒子讓他來撫養,李琿則負擔撫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琿生活作風不檢點且離家出走,不盡家庭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但雙方簽訂的“夫妻協議書”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標準,屬于無效協議。(溫州都市報 潘賢群 包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