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戀人表真心,李女士要男友張先生簽下“不結婚就賠5萬元”的協議。半年后,張先生提出分手,李女士以協議約定為由向錦江法院起訴,索賠精神損失費5萬元。然而,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的判決,不但沒有支持李女士的5萬元索賠,反讓她向張先生道歉。
起訴男友:不結婚賠5萬來
張先生條件不錯,就是在感情方面一直沒著落。去年10月,他在報紙上刊登了個人征婚廣告,沒多久果然就有一名姓李的女士跟他聯系見面。幾次交往后,兩人確定了戀愛關系。但李女士提出,她是以建立家庭為目的,如果張先生不愿意組成家庭就沒必要再戀愛。張先生表示自己也是真心真意想組建家庭。今年2月,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如果男方在戀愛或結婚后提出分手或離婚,自愿賠償女方感情損失費、精神損失費5萬元。”
今年4月,張先生提出分手,雖然李女士不同意,但張先生再不愿與她見面。李女士感覺遭到欺騙,到錦江法院起訴男友,要他按當初約定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
男方反訴:她壞我名譽
然而,張先生對此事的說法卻有點不一樣。他稱自己征婚就是要尋覓“有愛心、善良、待人好”的女性作為配偶,但李女士一方面粗暴對待、辱罵保姆,另外一方面也與張先生的家人有矛盾。“我最初和她協商分手,但她卻給我發送近百條短信,用語言暴力威脅我,短信內容惡毒、低級。這都不算什么,她還復印‘征婚騙局’材料到我的單位散發,以此威脅我。”
張先生認為,訂婚或者任何婚前協議在我國是沒有法律支持的,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李女士極力貶低他的人格,毀壞他的聲譽,他要提起反訴,責令李女士停止侵害并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違法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男女雙方經相互了解,如認為缺乏真實的感情基礎,均可以解除戀愛關系。原、被告簽訂“協議”,欲用金錢擔保維系雙方戀愛關系甚至結婚的行為,有違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協議屬無效。另外,公民依法享有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李女士沒有證據證明其書面材料屬實,并且內容涉及張先生隱私,向張先生發送短信和向其工作單位遞交材料,導致張先生的社會評價有所降低,損害了張先生的名譽。
最后錦江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并讓她停止侵害,向張先生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