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先前的一起訴訟中,經法院調解,需支付原告10萬元,但是該男子為了逃避調解書中的債務,便動起了歪腦筋,和妻子協議離婚,并約定兩人的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而債務則由自己來承擔。原告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的約定。
原告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其與被告陳某在先前的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經法院調解,被告陳某需支還與妻子劉某在民政部門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劉某所有,債務由陳某一人償還。原告在申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現被告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后得知陳某、劉某簽訂的離婚協議后,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二被告之間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的約定。審理過程中,法院一方面明確告知陳某,這種以離婚協議來對抗、逃避還款義務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會構成拒執罪的,應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避免引起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與原告多次溝通,原告公司表示,只要被告積極配合履行還款義務,同意撤回本次起訴,愿意給陳某一次機會。最終陳某當場承認了錯誤,當場履行了17000元,并對下余款項制定了還款計劃,原告撤回了起訴。
問題1:本案中被告所欠的債務是否屬于和劉某的共同債務?
律師表示道:《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雖然被告所欠的債務發生在和劉某的婚姻存續期間,但是只有在債權人證明該債務是兩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該債務用于兩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前提下,該債務才屬于被告和劉某的共同債務。
問題2:本案中被告和劉某對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的約定是否有效?
律師回答道:單從兩人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的約定來看,該約定為兩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不存在一方受另一方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因此兩人的約定是有效的,對兩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問題3:原告起訴撤銷被告和劉某對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的約定,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雖然被告和劉某對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的約定是有效的,但其本質上是通過轉移財產的方式,來逃避對原告的債務,對原告的債權造成了侵害,因此原告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被告和劉某的相關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