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確認戀愛關系后舉辦了婚禮,男方給女方彩禮,婚禮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后兩人分手,因彩禮的問題,雙方未能協商成功,男方便將女方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酌情判決女方返還部分彩禮給男方。
原告刑某與被告翟某經他人介紹后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商議結婚事宜,原告向被告給付彩禮88000元,雙方舉辦了結婚儀式。原、被告舉辦結婚儀式后開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訴請被告全額返還彩禮,被告認為,收受的彩禮已經用于與原告同居期間的生活開支,無需向原告返還彩禮。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彩禮返還金額問題。彩禮系按照習俗以訂立婚約為基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給付行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導致婚約無法得到實際履行,收取彩禮一方應當將彩禮予以退還。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已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且同居生活一段時間,本著公平、公序良俗原則,酌情支持被告返還原告彩禮45000元。
問題1:本案的情形是否屬于彩禮應當返還的情形?
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于彩禮應當返還的第一種情形。因為彩禮的本質目的在于雙方當事人能締結婚姻,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正說明給付彩禮的目的沒有被實現。
問題2:法院判決被告返還部分彩禮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釋:基于上述的分析,被告確實應當返還彩禮,但是從返還的金額來看,由于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辦理了結婚儀式,在通俗意義上,雙方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因此被告返還原告的彩禮,也不會是全部,而應當是部分,至于具體是多少,則由法院結合本案的具體情形而定。
問題3:對于同類案件,有什么要值得注意的?
律師認為:對于本案這一類的案件,在現實中并不少見,也有的案件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僅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時間,雖然不屬于法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但法院通過也會判決返還部分彩禮。因此,對于返還彩禮的案件,法院也不會局限于“返還”還是“不返還”上,而是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判決返還部分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