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訂婚后開始了共同生活,兩人還一起經營了一家店,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隨著兩人在共同生活過程中的矛盾和爭吵越來越多,最終女方和男方斷絕了關系,回到了自己家中。男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約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原告劉某訴稱,其與被告莫某相識后相戀,一年后兩人訂婚,劉某向莫某給付15萬元彩禮。此后,莫某到劉某家中生活,與劉某共同經營一家店,但二人一直未舉行婚禮或辦理結婚登記。隨著兩個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多,爭吵也愈發不可調和。在同居生活三年后,莫某與劉某斷絕關系后返回自己家中生活。因此,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莫某解除婚約并返還全部彩禮。法院經依法審理后認為,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贈與行為,只有在附條件成就時生效,所附條件未成就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所附條件未成就,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劉某與莫某從未舉行過婚禮,亦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莫某應當向劉某返還彩禮。但由于莫某長期參與劉某一家的生產生活,因此在確定返還數額問題上,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雙方為訂婚支出的合理費用、婦女權益保護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綜合考慮,酌定莫某返還82000元給劉某。
問題1:本案中原告起訴要求和被告解除婚約,這一訴訟請求是否在法院受理的范圍內?
律師表示道:《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婚約”雖然是“約”,但不是合同調整的范圍,而且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婚約”也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調整,因此原告訴請解除和被告的婚約,法院不予受理。
問題2:本案中的彩禮為何要返還?
律師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然訂了婚,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于彩禮應當返還的第一種情形。
問題3:本案中我們應當進一步思考的是什么?
律師認為:由于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彩禮及彩禮返還的規定僅有一條,而且是源自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只能提供原則性的指導意見,更多的靠法官對案件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目前最高院起草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公眾征求意見,若有該規定的出臺,則對于審理彩禮返還的相關案件會更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