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男方不能生育,夫妻倆在婚內通過人工的方式生育了一個兒子,后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離婚,男方提出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因此拒絕撫養孩子。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應當將孩子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和婚生子女的地位一樣,男方需要在離婚后支付撫養費。
吳某和譚某本系夫妻,兩人結婚多年一直沒有生育子女,后經診斷是男方吳某因為先天因素不能生育。妻子譚某想要一個孩子,于是提出人工授精,在取得吳某同意后,通過人工的方式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吳某起訴離婚,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隨后,雙方分居,兒子由譚某單獨撫養。2022年7月,吳某再次起訴離婚,同時表示拒絕撫養孩子。法院審理后認定,根據相關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通過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所生子女應當視為婚生子女。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兒子由譚某撫養,吳某支付撫養費。
問題1:本案中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為何等同于婚生子女?
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0條明確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吳某和譚某在婚內經雙方協商一致,通過人工的方式生育了兒子,即便孩子和吳某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在法律上,孩子是屬于吳某的譚某的婚生子女。
問題2:為何吳某還需要在離婚后支付撫養費?
律師明確到:《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由于孩子應當被視為吳某和譚某的婚生子女,那么在其成年之前,吳某和譚某對其應當盡到撫養的義務。吳某和譚某離婚后,譚某直接撫養孩子,吳某則應當以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撫養義務。
問題3:法院在第二次審理離婚案件時,為何會判決離婚?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吳某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但是兩人之后的感情沒有得到緩和,兩人甚至已經分居,在吳某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在客觀上已經達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因此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