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去世后獲得一筆死亡賠償金,由現任妻子和父母領取,而男子的前妻認為自己和男子所生的女兒也應當獲得一部分,雙方因此未達到一致意見而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男子現任妻子和父母一方,支付男子和前任妻子所生女兒一部分賠償金作為其撫養費。
江某與李某本為夫妻,婚前育有一女李某某,后兩人協議離婚。后李某因工去世,現任妻子王某一家及李某的父母共同領取李某的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80萬余元。而李某前妻江某認為,女兒李某某作為李某法定繼承人,李某的死亡賠償金、撫養費理應有女兒李某某的一部分,但在具體分配數額上,一直未能與李某現任妻子王某及李某的父母達成一致,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合理分配該賠償金。法官從雙方親屬關系為切入點,耐心釋明血濃于水,親屬間仍需互幫互助,尤其孩子尚小,應盡量保證未成年人的權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由王某及李某父母共同向李某某支付撫養費、賠償金等共計23萬余元。
問題1: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遺產是被繼承人生前留下的財產,而死亡賠償金從產生的時間來看,是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才會形成的,因此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問題2:李某某為江某和李某婚前所生,是否為李某的繼承人?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李某某雖然為非婚生子女,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致,屬于李某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問題3:法官在本案中進行調解背后的法理邏輯是什么?
律師解釋到:雖然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李某某不是以法定繼承人的身份來獲得死亡賠償金,但是李某某作為未成年的子女,應當得到父母的撫養,李某去世后,其死亡賠償金的一部分應當作為撫養費由李某某獲得,這不僅是法定的撫養義務的體現,也是一種家庭人情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