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世前,將自己的微信、支付寶和銀行卡密碼等都告訴了自己的哥哥,并且將銀行卡給了哥哥。男子去世后,其哥哥至銀行將男子的存款都取走了,男子的妻子認為哥哥不能取走這些存款,雙方爭吵無果后,雙方對簿公堂,最終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了本案糾紛。
楊某訴稱,其丈夫劉某1(化名)生前將手機及微信、支付寶密碼、銀行卡密碼告知其兄劉某2(化名),并將相應的銀行卡一并交給劉某2。劉某2在劉某1去世后從其銀行卡中取走十余萬元存款。楊某知曉后認為該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便要求劉某1歸還。兩人多次爭吵無果后,楊某訴至法院。庭審過程中,劉某2認為因楊某在婚姻中存在過錯,且劉某1將銀行卡、微信等密碼告訴劉某2就是對其的贈與,不應歸還。庭審中,雙方對于劉某1的死因及款項應否歸還等各執一詞。庭審后,雙方再次發生激烈沖突并報警,矛盾升級。為了避免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妥善化解雙方矛盾、實現辦案效果的最優化,法院聯合社區,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劉某2當場將約定款項返還給了楊某。
問題1:從法律上看,劉某1是否將其遺產留給了劉某2?
律師指出:由于劉某2作為劉某1的哥哥,屬于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劉某2雖然表示劉某1將銀行卡和密碼等均告訴了劉某1,但是本案中劉某1并沒有留下遺囑,表示這些財產都留給劉某2,因此劉某2并不能通過繼承的方式來獲得劉某1的遺產。
問題2:如何看待楊某訴稱的案涉財產屬于其和劉某1的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在本案中,劉某1的存款從常理來看,應當是其和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分割劉某1的遺產時,應當先明確其中屬于楊某的份額,只有屬于劉某1的份額才是其遺產。
問題3:本案中劉某2抗辯的劉某1已向其贈與了銀行卡里的存款,該抗辯是否成立?
律師解釋:從客觀來看,劉某1確實是將銀行卡及密碼等給了劉某2,這確實是一種贈與,但是劉某1的銀行存款中并不一定都是其個人財產,如果單從法律上看的話,還應當區分出銀行存款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劉某1個人財產,但這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往往難以區分。因此,劉某1的抗辯存在一定的合理之處,但由于本案涉及家庭等因素,最終并不單單是依據法理來判決,而是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