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和一已婚女子保持不正當關系,男方前后多次向女方贈與財產,后兩人發生矛盾后分開,男方認為女方是在欺騙自己,故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財產。法院審理后,認定此種情況下的贈與無法撤銷,因此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金某向法院訴稱:其與已婚的謝某相識后,不斷向謝某轉賬,少時8.88元,多時5000元,共計給謝某轉賬3萬余元。后二人產生矛盾,謝某將金某微信“拉黑”。金某認為,之所以向謝某轉賬,是因謝某欺騙、答應會與自己結婚,現二人分開,謝某應該返還錢財。法院認為,謝某每次向金某轉賬金額大小不一,單次轉賬最大金額為5000元,但都未明顯超出本地消費水平,屬男女雙方處于“戀愛”期間的正常現象,即便是在不正當交往這種特殊關系中,金某對謝某的轉賬支出也是為了維持雙方男女關系乃至達到結婚目的的自愿贈與行為,故認定本案法律關系應是贈與合同糾紛。同時,法院還表示:金某明知謝某已婚仍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雙方的行為有損社會公德,違背公序良俗,其行為嚴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穩定與家庭和睦,不屬于法定的附義務贈與,對案涉款項金某無權主張返還。同時,不可否認謝某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違背了婚姻的忠實義務,其行為亦與社會普遍價值觀念所不齒,應受到譴責。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
問題1:本案中金某向謝某贈與財產,為何法院判決不支持返還?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單從金某向謝某贈與財產這一行為來看,贈與的財產已經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因此金某已無權主張撤銷贈與。
問題2:本案中的贈與行為為何不是無效的行為?
律師解釋道:雖然金某和謝某保持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關系,但是這意味著贈與財產行為所附的義務是無效的,贈與行為本身還是有效的,且金某處分是自己的財產,因此本案的贈與行為并非無效。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師說道:從謝某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謝某在已婚的前提下,還和金某保持不正當關系,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對于家庭和婚姻而言,都存在重大過錯。對于金某而言,如果金某也是已婚,且是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那么此種情況下,金某的配偶是可以向法院主張對方返還被贈與的財產。當然本案中,金某未婚,主要是應當受到道德義務層面的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