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家和女友同居生活二十多年,但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畫家去世后留下了遺產,其女兒發現女方將父親的銀行存款擅自轉走了,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返還。經過法院的一審和二審,認定女方和畫家之間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因此無法繼承遺產,應當將轉移走的財產返還給畫家的繼承人。
黃某(化名)是一名畫家,經營了畫廊,在與前妻離異之后沒有再婚。自2000年開始與楊某(化名)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在2022年11月,黃某因病去世,留下了價值百余萬元的遺產。黃某并未留下任何遺囑,其女兒黃某某(化名)和老母親成了法定繼承人。想著楊某和父親共同生活了20余年,不想因遺產問題鬧矛盾的黃某某主動與楊某達成書面協議,同意將父親名下的汽車過戶給她,并按照父親名下房產價值的三分之一補償楊某20萬元。然而,黃某某發現楊某在父親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機將其父親的銀行存款分多次轉走共計100余萬元。黃某某找到楊某要求返還這百萬元遺產,但遭到拒絕。于是黃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返還100余萬元的不當得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楊某與黃某不存在事實婚姻關系;楊某認為自己扶養了黃某、與黃某共同經營了畫廊缺乏事實依據,均不予認可;楊某擅自轉走黃某的百余萬元存款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返還法定繼承人。一審后,楊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庭審中,楊某為了證明畫廊系她與黃某共同經營,提交了畫廊管理協議的復印件、自己宣傳畫廊的截圖、微信聊天記錄,并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但是,上述證據都無法證明畫廊系雙方共同經營,出庭的證人也系楊某的親友。二審法院對楊某提交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不予采信,認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明畫廊系二人共同經營,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楊某為何不是黃某的法定繼承人?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但是配偶必須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過的,形成法律上夫妻關系的配偶。在本案中,楊某和黃某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屬于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但是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因此楊某不是黃某的法定繼承人。
問題2:楊某稱自己對黃某進行了照顧等,為何還是無法分得遺產?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30條第3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該條規定針對的是法定繼承人,楊某并不是法定繼承人,因此即便其真的對黃某進行照顧等,也無法通過法定繼承分得遺產。同時,由于黃某在生前也沒有留下遺產,因此楊某也無法通過遺囑繼承獲得遺產。
問題3:楊某所稱的畫廊為其和黃某共同經營,為何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解釋道:由于楊某提供的書面證據只能證明其在畫廊經營過程中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還無法達到能證明為“共同經營”的程度,并且其提供的證人為親友,證明力較低,無法起到很好的證明作用,因此沒有被法院采納。如果說畫廊被證明為楊某和黃某共同經營的,那么在一定程度該畫廊可以被認定為楊某和黃某的共同財產,楊某則可以分得一部分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