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去世后,其配偶認為被繼承人和前妻所生育的子女,與被繼承人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不享有法定繼承權,故拒絕向其分割遺產。該繼承人向法院起訴,并拒絕做親子鑒定,歷經法院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法院判決該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并不以親子鑒定為依據。
劉某和藏某本為夫妻,生育一女藏某某,后兩人離婚,約定藏某某由藏某撫養,劉某每月承擔撫養費,藏某某為兩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后劉某和姚某結婚,生育兩個子女。劉某去世后,藏某某主張繼承遺產,但是姚某私下進行了親子鑒定,排除了藏某某和劉某之間的親子關系,因此拒絕向姚某交付劉某的遺產。藏某某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劉某的遺產。一審法院認定:在原告拒絕鑒定時,推定原告不享有繼承權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原則。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鑒定申請,原告享有繼承權。姚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姚某的親子關系鑒定請求不予支持,除改判確定遺產中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外,其余維持一審判決。姚某仍不服,提起再審,再審法院審理后,仍判決藏某某依法享有繼承權。
問題1:婚姻法律中如何界定親子關系是否存在?
律師解釋道:由于親子關系是否存在具有很強的道德倫理性,因此立法上是以推定的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39條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從該條立法中可以看出,請求法院判定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是父或母或子女的一方,法院會基于雙方的舉證來進行推定判決。
問題2:本案中藏某某為何享有繼承權?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劉某和藏某在離婚時明確藏某某是兩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在姚某通過親子鑒定認定劉某和藏某某之間不存在血緣關系時,劉某已經去世,這不能推定出劉某同樣認為藏某某不是自己的法定繼承權人,因此藏某某享有繼承權。
問題3:本案背后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是什么?
律師認為:在婚姻立法中,適用親子關系是否存在推定規則的是以父或母或子女一方提起的親子關系認定的訴訟,而不適用于本案的情形,因此即便藏某某拒絕做親子鑒定,在繼承的法律上也不能排除藏某某和劉某之間的關系,也不能否定劉某對藏某某享有繼承權的意愿。婚姻立法的規則不能和繼承立法的規則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