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對夫妻的離婚訴訟中,男方作為被告,指出女方多年來一直在外打工,缺少對一雙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其雖然同意離婚,但要求女方需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離婚,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3萬元的經濟補償金。
原告高某向法院起訴稱:其與被告李某系夫妻,婚后生育兒子李某1和女兒李某2。現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在庭審中,李某提出,高某常年在外不歸,未盡到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同意與高某離婚,但因為多年來自己為撫育子女付出了更多,高某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李某1和李某2出庭陳述母親高某在他們幼年時離家,多年來是父親李某一人撫養兩人長大。法院審理后認為,高某在子女未成年期間常年在外不歸,漠視對未成年子女的撫育教養,李某在撫育子女上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現雙方自愿離婚,高某應當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雙方就經濟補償的金額無法達成協議,法院綜合考慮當地經濟水平和李某在子女教育撫養方面的付出,判決高某支付經濟補償3萬元。
問題1: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離婚?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在本案中,雖然不存在法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從客觀來看,原告外出打工多年,和被告聚少離多,夫妻感情本就薄弱,雙方也都同意離婚,因此法院會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問題2:本案中原告為何要支付被告3萬元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本案中,原告多年以來一直在外打工,缺少了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被告一人將一對子女拉扯長大,付出了較多的撫養義務,故原告應當對被告予以補償,而這種補償在離婚時就體現為經濟補償金。
問題3:本案中原告是否盡到了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律師表示道:《民法典》第26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1058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在本案中,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原告在離家打工期間是否向家里寄了子女的撫養費,但是從子女成長的角度來看,母親的直接撫養和教育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原告并沒有完全盡到對子女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