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系再婚夫妻,丈夫去世后,一家人因為遺產分割的遺產沒有協商一致,妻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遺產分割的訴訟。法院在了解到雙方當事人之間感情尚可,沒有很大的矛盾,因此組織了調解,雙方也最終調解一致,分割了遺產。
張某和李某本系夫妻,婚后購買了一套房屋。張某因病去世后,其公積金、企業年金、養老賬戶以及一套房屋等價值80余萬元遺產該如何繼承,成了一家人頭疼的事情。張某和李某系重組家庭,在雙方認識前,張某和陳某曾結婚并生下兒子張某某,后雙方離婚;李某和趙某結婚并生下兒子趙某某,后離婚。張某去世后沒有立遺囑,李某和張某母親孫某、張某某以及趙某某多次對遺產分配進行協商,但一直沒有協商出可行的辦法。李某無奈將孫某、張某某以及趙某某訴至法院。法官了解到,雖然張某和李某系重組家庭,但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在張某生病期間,李某也一直在照顧張某,并且還經常關心慰問張某的母親。兒子張某某在父母離婚后一直跟隨張某、李某生活,李某對張某某也照顧有加;趙某某雖然在父母離婚后跟隨趙某生活,但跟母親李某也關系尚好。法官遂組織了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張某、李某再婚后購買的房屋由李某繼承;張某名下的個人養老金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企業年金賬戶,由李某領取后分別支付孫某、張某某、趙某某9萬余元。
問題1:從繼承法上看,張某的法定繼承人有哪幾位?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在本案中,李某、張某某和孫某作為張某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而趙某某是跟隨趙某一起生活,和張某之間應該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從繼承法上看不享有對張某遺產的繼承權。
問題2:從繼承法上看,李某能否多分得遺產份額?
律師回答道:《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在本案中,李某對張某、孫某和張某某都照顧有加,為這個家庭付出了較多,因此從繼承法的角度看,是有權主張多分得張某遺產的份額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認為:對于遺產分割的案件,往往都是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很多時候是繞不開親情的。法院能在本案中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避免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的進一步擴大,維持雙方的親情,最終能調解成功也是最好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