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蘇州頒布新規,規定子女若不常回家看看,可能拿不到一分錢遺產,消息一經發出,便引發熱議。如今“少小離家老大也不會回”的現象是司空見慣,很多成年子女常年在外,老人獨自在家無人贍養。父母要贍養時不見蹤影,到分遺產的時候就立馬出現,這樣的子女還真不少,那他們到底能不能分到遺產呢?
1991年,在朱霞6歲時,其父母協議離婚,并約定朱霞由父親撫養,母親劉女士不支付撫養費,房屋一套歸父親所有。因父親時常不在家,年幼的朱霞沒能得到很好的照顧,其母劉女士遂將朱霞接到身邊,共同生活直至成年。期間,朱忠一直未支付撫養費。而朱霞自離開父親朱忠起,直到大學畢業及參加工作,從未看望過父親,也沒有給父親任何費用。
2009年11月和12月,朱忠兩次病重入院治療。期間,朱霞未探視、未護理,也未支付醫療費用,朱忠全靠他的3個兄妹照顧。次年5月,朱忠去世,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因,朱忠和朱霞已斷絕往來20余年,家人并未通知朱霞,朱霞也未參與安葬事宜,朱忠的墓碑上也沒有女兒的名字。
朱忠除三兄妹外,無其他親屬。因朱忠去世后沒有留下遺囑,他生前遺留的房屋是否該給斷絕來往的女兒一份呢?朱忠該套房屋該由誰繼承成了家人們爭論的焦點,甚至為此鬧到了法院。
庭審中,朱忠的兄妹認為朱霞對父親不管不問,也未盡贍養義務,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朱霞已喪失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房產應由朱忠的3個兄妹按份繼承。
一審法院審理時,在案證據證實朱霞對朱忠未盡贍養義務,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朱忠的3個兄妹對其雖無法定扶養義務,但實際盡了一定責任,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最終,一審法院依照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酌情判決朱忠遺留的一套房屋由其3個兄妹和朱霞各繼承該房屋1/4的產權份額。
宣判后,朱忠的3個兄妹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判處朱霞喪失繼承權。二審法院審理時,考慮到朱霞剛參加工作時的經濟狀況、父女間的心結等因素,認為一審法院保留朱霞繼承權的判決并無不當,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滬律網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認為,繼承權的喪失是指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在本案中,朱霞在其父患病期間未探望、未護理,也未支付醫療費,更未參與安葬事宜,于情于法于理都有說不過去的地方。但法院最終判決沒有依法剝奪朱霞的繼承權,而是判定其依法少分遺產,其中體現的既有法治之于人情的人性關懷,也有審判者想通過此案訓誡當事人以及教導更多案外人尊老愛幼、贍養父母的初衷。依法剝奪繼承權不是目的,只是希望讓“子欲養而親不待”的悲劇更少發生或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