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簽訂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堅持不離婚,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今天我們要關注的話題就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后,當一方反悔了協議中的約定,另一方該怎么辦呢?
案件回放
協議離婚五年
分財產起爭議
李紅和張方(均為化名)是經人介紹認識的,1996年兩人結了婚。
2003年,兩人決定離婚,他們選擇的是協議離婚方式。
兩人在離婚協議上約定:因女方身體多病且經濟困難,由男方每月補助生活費1000元,從離婚之日算起給付10年整,每個月的月底給付,絕不反悔。女方如果需要對房產辦理更名,男方無條件協助。
達成協議后,二人來到民政部門,拿到了離婚證。
但李紅表示,離婚后,張方只給了她8個月的生活費,而且當她找到張方提出想辦理房產過戶更名要求時,張方以種種借口拖延至今。
日前,李紅將張方告上法院,希望能順利辦理房產變更過戶手續。
讀者觀點
男方該協助女方辦房屋過戶
那么李紅到底能不能實現房產變更呢?記者采訪了5男5女10位讀者,他們的觀點全部傾向于女方。
李女士(已婚):我覺得既然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協議離婚,就應該尊重協議上的內容。男方既然答應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更名,就應該說到做到。
李先生(未婚):男子漢大丈夫,說出去的話就該算數。既然是協議離婚,那么當初協議書上的內容就應該是雙方都認可的。我覺得,女方應該能勝訴。
王小姐(未婚):夫妻協議離婚和去法院離婚應該不一樣。去法院是因為實在談不攏了,而去民政局離婚,無論在財產分割還是子女、父母的撫養和贍養上,應該都是溝通好了的,不該再有歧義,所以男方不應該反悔。
法理明辨
超過訴訟時效 不受理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法官李成賢表示,在此案中還要關注另外一個問題:訴訟時效。
庭審中,李紅表示張方只給了她8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張方表示生活費他給了9個月的,并非8個月。對其他的,雙方均無任何異議。但法官認為,在本案中,這些已經不是爭議焦點,更關鍵的在于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