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某區法院審結一起典型遺產繼承糾紛案,案件因被繼承人先后訂立兩份遺囑(一份公證遺囑、一份自書遺囑)引發子女爭議,涉及靜安區一處估值逾千萬元的房產。法院依據《民法典》第1142條“以最后一份有效遺囑為準”的規定,結合遺囑形式要件審查,最終認定后立的自書遺囑有效。此案凸顯《民法典》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效力后對司法實踐的影響,亦為高價值遺產糾紛提供重要判例參考。
爭議焦點:
- 遺囑效力沖突:公證遺囑(2018年)將房產全歸長子,而2021年自書遺囑新增次女為共有人,后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見證程序瑕疵:自書遺囑雖無見證人,但經筆跡鑒定確為被繼承人親筆書寫,是否足以排除程序瑕疵?
法院裁判要點:
- 形式審查:自書遺囑由被繼承人全程親筆書寫并簽名,符合《民法典》第1134條形式要求,無需見證人。
- 時間效力:根據《民法典》第1142條,遺囑效力以訂立時間最后且合法有效的為準,公證遺囑不再具有絕對優先性。
- 利益平衡:結合被繼承人晚年與次女共同生活的事實,認定其修改遺囑意愿真實合理。
社會意義:
該案清晰傳遞《民法典》繼承編的核心價值——尊重遺囑人最終真實意愿,同時警示公眾:
- 公證遺囑的“權威性”已被淡化,需定期更新遺囑并注重形式合規;
- 高價值資產繼承應提前規劃,避免家庭矛盾與法律風險交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