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離婚,何女士不計條件地和丈夫簽下離婚協議。離婚后,她又反悔,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結果被法院駁回。這起案件給那些倉促離婚的女性敲響了警鐘。
去年女方提出離婚 簽字放棄房子兒子
何女士,廣東省乳源縣人,今年35歲。1996年,她和丈夫李先生認識。兩人于同年11月18日登記結婚。2006年1月5日,雙方感情惡化。何女士向丈夫提出離婚,并且希望兒子跟丈夫生活。
為了盡快離婚,何女士表示愿意答應丈夫提出的財產分割要求。2006年1月5日,雙方來到到韶關市武江區(qū)民政局,就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孩子撫養(yǎng)權歸屬及撫養(yǎng)費支付辦法等問題進行協商并簽訂協議。
協議的主要內容為:“子(李亮)離婚后歸男方撫養(yǎng);在撫養(yǎng)費方面,經雙方協議,其位于市體育東路的明盛苑的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為共同財產所分給女方的部分,作為給兒子的撫養(yǎng)費而留給男方居住,女方以后不再負擔兒子李亮的撫養(yǎng)費。兒子以后的供書教學、醫(yī)療、衣食住行,其各方面的費用由男方全部負擔,與女方不再有任何關系,女方可隨時探望小孩。在財產分配方面,離婚后該商品房的供樓費用由男方負責,室內的電器、家具留給男方,女方只帶走所居衣物。離婚后,兒子的一切費用、供樓費用和債務全由男方負擔,女方不再負擔任何費用;而位于五祖路附近的理發(fā)店,歸女方所有,粉末冶金廠宿舍一套二房一廳,給女方暫住。”
離婚后越想越虧 要求重新分財產
一切按照何女士希望的那樣,兩人順利地離了婚。然而,這時再回頭仔細看看當時倉促中所簽的離婚協議,何女士越想越覺得自己吃了虧。2006年5月15日,何女士以“協議所約定的財產分配顯失公平”為由,向韶關市武江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提出想要回夫妻共同財產中應該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然后再按月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
然而,令何女士沒有想到,法院駁回了她的請求。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離婚時提交給民政部門的財產分配、小孩撫養(yǎng)及費用的協議,是雙方自愿訂立,并無受欺詐、脅迫等情形。民政部門也據此審查后,發(fā)給原、被告離婚證。因此,雙方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的規(guī)定,本院對原告就協議中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