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可現實中卻有這樣一對父母,離婚后明明兩人都有撫養能力,卻都不愿意撫養孩子。近日,經灌南縣人民法院法官調解,4歲的小林變更為由父親林峰撫養,母親張影按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2009年,林峰經人介紹與張影相識,經過兩個月相處,兩人登記結婚,并于2011年生下兒子小林。不料,因相處時間較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后兩人相處不睦,尤其是張影與公婆矛盾很深。2013年,張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小林由張影撫養,林峰按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離婚后,張影帶著兒子小林住進了娘家。雖然獲得了小林的撫養權,但是張影是一名大學教師,由于工作原因,很少有時間照看孩子,兒子小林平時都是由父母幫忙照看。去年初,張影的弟弟結婚了。后來,弟弟的孩子即將出生,父母決定把老宅賣掉給兒子買新房,還要前去照顧孩子。張影無奈搬離了娘家,帶著小林在外租房生活,邊上班邊照顧小林。
可是,要做到工作、家庭兩不誤非常困難。張影不是為了授課將小林一人鎖在租房里,就是因為照顧小林而影響了給學生上課,,工作失誤也明顯增多。為此,張影沒少被投訴。
去年年底,張影聽說前夫林峰在離婚后考上了公務員,還在縣城買了新房,并且已經再婚。張影認為林峰比自己更適合撫養小林,隨后找到了林峰并協商變更小林的撫養權,遭到了林峰拒絕。林峰表示妻子不愿意照顧小林,自己因工作性質特殊需經常出差,無法照顧小林,而父母因與張影隔閡頗深,也不愿意幫忙照顧。張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辦案法官反復做雙方思想工作,經過調解,張影與林峰終于達成一致,將小林變更為由林峰撫養,張影按月給付撫養費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