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張女士咨詢:2009年她與丈夫結婚,2010年育有一子,2012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張女士和丈夫各自回父母家生活,婚生子長期跟隨其父親,張女士則每周末將孩子接到自己身邊居住。今年春節期間,張女士與其丈夫就婚姻狀況等問題協議未果,張女士打算起訴離婚,主要咨詢能否判決離婚以及能否得到孩子的撫養權。
安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鑒于張女士與其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經超過二年,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據此認定二人感情確已破裂,如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
由于孩子已經超過兩周歲,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首先審查父母的撫養條件哪一方對孩子更有利。如果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又均要求孩子與其共同生活,如果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因此,張女士如果想要爭取到對孩子的撫養權,首先應該舉證證明自己的撫養條件優于丈夫,最好還能證明張女士的父母有能力有意愿撫養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