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與李某(男)原系夫妻關系,于1999年10月領取結婚證,雙方婚后生一女孩,取名李某某。2012年5月,雙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并約定由李某撫養婚生女李某某。但從2013年1月開始,李某某隨其母親王某共同生活,且表示因其父親李某平時對其不關心,故隨母親生活,并希望法院判決其隨王某共同生活。
評析: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本案中,王某與李某離婚時雖協議李某某隨李某生活,但因李某某目前與王某在一起生活并表示希望與王某生活,且王某具備撫養李某某的能力,故法院支持了王某要求變更小孩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