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丈夫感情不和,來自河南的申女士一氣之下帶著剛出生不久的兒子回了老家。家住浙江臺州三門的丈夫葉先生數次遠赴河南看望兒子,但始終未能挽回感情。近日,申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索要撫養費,法庭上葉先生以申女士將兒子藏起來阻撓其行使撫養權為由進行抗辯,雙方展開一場“奪子大戰”。3月5日,媒體從浙江臺州三門法院獲悉,該院民一庭開庭審理了該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申女士所有,并由葉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付清撫養費46600元。
2006年,申女士和葉先生在福建打工時相識,2007年2月9日倆人喜結連理,婚后申女士隨丈夫居住在臺州。豈料生下兒子半年多,二人感情便出現裂痕。
申女士稱,二人雖是自由戀愛,但從相識到結婚時間不長,自己對葉先生了解不夠,且雙方性格不合,時常為家庭瑣事吵打。申女士忍無可忍便帶著不滿周歲的兒子回了河南老家,這一去就是5年。期間葉先生曾數次趕赴河南看望兒子,但雙方關系非但沒有修復反而更加惡劣。
2013年9月,申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被法院判決駁回。兩年后,申女士再度向法院起訴離婚并爭取兒子的撫養權。
庭審中,申女士稱兒子一直跟隨她在鄭州生活,如今已上幼兒園,母子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自2010年初見過兒子,之后便未再見過兒子一面,至今也未支付過撫養費,因此兒子跟著她生活對其健康成長更加有利。
葉先生辯稱,2010年那一次,他是偷偷跟著原告才看到了兒子,自己幾次去鄭州看望兒子,原告都故意把孩子藏起來,導致他一直未能見到兒子。現在他同意離婚,但是要求兒子歸他撫養。
案件承辦法官表示,一般來說,撫養權的認定在雙方條件懸殊的情況下,孩子應當判決歸撫養條件明顯偏優的一方,但如本案雙方條件無明顯差距就存在爭議。本案焦點在于婚內一方有阻擾另一方直接撫養孩子的過錯行為,是否導致判決離婚時其自身撫養權受限。
法官表示,撫養權的爭奪戰中,孩子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視的主體。相對父母而言,他們才是撫養關系中的一方民事主體。因此法院在判決時要謹慎,要充分保障其合法的民事權益,不能為了救濟非阻撓者的民事權利,或是懲罰阻撓者的不法行為,而影響了孩子的權益。判決應當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體現真正意義上的“子女本位”。
本案中,原被告的兒子長期隨母親生活,如今已經具備基本的識別力,由于相處時間太少,葉先生對其來說幾乎就是一個陌生人,在此情況下,貿然改變撫養現狀,顯然對于孩子不利。雖然這種情況一定程度上是在申女士的阻擾下造成,對葉先生有點不公,但父母應該具有比孩子更大的承受力,且造成該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歸因于葉先生此前未及時行使權利、改變現狀。因此,法院從有利孩子今后生活、成長的角度判決孩子由其母親申女士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