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妻子和前夫約定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事后得知孩子被寄養在爺爺奶奶家時,妻子又反悔起訴丈夫,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但因為不符合變更情形,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孫某和林某因為感情不合,于2013年協議離婚。當時離婚時兩人約定,兒子林某某隨爸爸一起生活,爸爸獨自撫養,若男方沒做出對兒子不盡義務和不負責任的事,女方不得上訴追要孩子的撫養權,而女方也不承擔兒子的撫養責任。雙方還協商,女方每月可探望兒子2次,每月帶兒子回家居住2天。
2014年,孫某將林某告到法院,稱林某在兩人離婚后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把兒子寄養到了爺爺奶奶家中,自己長期在外面生活,對孩子的成長造成了很大影響。而且林某每月在孫某前去探望兒子的時候也百般阻撓,不肯讓兒子見媽媽。孫某認為,兒子不滿2歲,需要母親,因此請求法院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孫某表示,當時讓前夫撫養兒子,是因為他有個廠子,但現在廠子關了,他也失去了經濟來源,而離婚時她自己沒有固定住所,所以才同意讓孩子跟著爸爸的。而林某則辯稱,離婚后他一直和父母住在一起照顧兒子,廠子只是在處理存貨,他的經濟收入沒有發生改變,而他也沒有阻撓前妻探望兒子。
林某表示,孩子出生時一直是爺爺奶奶照顧,已經養成習慣,且家里在居住條件、經濟和孩子感情等方面都優于前妻,前妻現在在打理自己的店鋪,還有工作,根本不適合撫養小孩。
法院認為,當時兩人簽訂的離婚協議里約定由男方來撫養孩子,現在孩子媽媽以孩子不滿2歲、孩子父親沒按約定讓她探視孩子為由變更孩子撫養權,理由不當。最終,法院駁回了孫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