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市某區的王某,一年前因感情不和與妻子肖某經法院判決離婚,由于雙方離婚時,婚生子王小某未滿兩周歲,尚在哺乳期,因此法院將王小某的撫養權判給了肖某,由王某按月支付撫養費300元。判決生效后,王某一直按月按時支付撫養費,但是肖某逐漸不讓王某見孩子。王某從肖某的鄰居處得知,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況非常不好。肖某經常夜不歸宿,將孩子放在其母親處代養,其母親年紀大,不能好好照料王小某。肖某在家時,就對王小某非打即罵,王小某的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堪憂。王某心急如焚,他不忍心讓孩子過這樣的生活,于是來到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尋求律師幫忙。(本案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意見: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于子女撫養,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判定子女的撫養權。哺乳期的孩子一般會判給母親,但是如果其母親撫養對孩子成長不利,就應當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變更撫養關系。
處理結果:
法院依法查明肖某沒有盡到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阻礙王某對孩子的探視權,并且有虐待孩子的行為。因此依法判決變更對孩子的撫養權,將孩子判歸王某撫養,由肖某按約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