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后,女孩撫養問題未解決。生母事后將1歲的女兒丟棄至生父的檔口離去,5年后生母又想要回女兒的撫養權。
媒體昨日獲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該案,最終男子獲得女兒撫養權。
將親生女兒丟至檔口
楊先生與韋女士于2004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大女兒楊一玉,2008年雙方又生育小女兒楊小玉(兩名女兒均為化名)。后來楊先生、韋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女楊一玉撫養權歸楊先生,無需韋女士支付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韋女士每年可以探視女兒5次。楊小玉由誰撫養則未明確說明并暫由韋女士照顧。
2009年8月,韋女士將小女兒楊小玉放置在楊先生賣香蕉的檔口附近,觀察半小時左右看無人抱養后離去。楊先生在韋女士走后抱起孩子并撫養至今。目前楊先生尚未再婚,大女兒楊一玉、小女兒楊小玉均隨楊先生在中山居住。
生父獨自撫養兩女兒
如今為解決小女兒楊小玉的撫養問題,楊先生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女兒楊小玉由楊先生撫養,撫養費由韋女士每月按800元支付至18周歲止。一審法院判決楊小玉由楊先生直接撫養,韋女士應按600元/月的標準向楊小玉支付撫養費。
韋女士不服一審判決,訴至二審法院,請求改判韋女士撫養小女楊小玉,楊先生每月承擔撫養費600元至楊小玉年滿18周歲為止。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以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楊先生、韋女士在離婚之時,理應將兩位女兒的撫養問題處理妥當,更不應將女兒丟至檔口,使得當時1歲的小女兒楊小玉處于無人看管的危險狀態(盡管事后楊先生抱回),雙方均有過錯。
法院認為不宜改現狀
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本案中,楊先生與韋女士已協議離婚,雙方經協商均同意婚生女兒楊一玉由楊先生撫養,但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提及女兒楊小玉的撫養問題。
法院認為,首先楊小玉自2009年8月起至今一直跟隨楊先生生活,楊小玉已經習慣了該生活環境。其次,韋女士未舉證證明楊先生撫養楊小玉不利于楊小玉健康成長。再者,現韋女士已再婚并生育一女兒,而且韋女士長期在江門、廣西工作生活。若楊小玉由韋女士撫養,楊小玉的生活環境、學習環境均發生重大變化,需較長時間重新適應新的生活及學習環境。綜合楊小玉的生活狀況、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家庭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考慮,二審法院判決楊小玉由楊先生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