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夫2008年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個男孩。前年我和前夫協議離婚,當時約定,兒子由前夫撫養,我支付撫養費。離婚后,我便外出打工,小孩隨前夫生活至今。今年我因思子心切回本地工作,與前夫協商把兒子給我撫養,前夫不同意。請問,我可以請求法院變更孩子撫養權嗎?
鄭律師:請求法院變更孩子撫養權,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應符合以下幾種情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張小姐提起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訴訟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有力證據。有證據,法院才會依法支持你;否則,法院將駁回你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