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和前夫邱某離異多年,當時6個月大的兒子判給她撫養。時隔16年后,張女士卻以兒子進入青春叛逆期,不服管教為由到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近日,海口龍華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女子:兒子叛逆不服管教前夫撫養更有利孩子成長
張女士和前夫邱某1997年結婚,次年兒子尚在襁褓之中,兩人就因感情不和離婚。當時,海口龍華區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兒子由張女士撫養。離異至今,雙方都沒有再婚。張女士表示,離婚后兒子一直由她撫養,但兒子進入青春期后變得十分叛逆,不服管教。而前夫曾經被評為“海南省十佳道德模范”,長期從事公益活動,張女士認為由前夫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且前夫是某工程公司的總經理,有經濟能力撫養兒子。另外,年初兒子生病花去1.79萬元醫療費,前夫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一半醫療費,因此張女士起訴請求法院將孩子變更由前夫撫養,同時要求前夫支付一半治療費。
男子:母子兩人曾控訴我是黑心父親兒子仇視自己
但邱某卻不愿意接受兒子的撫養權,他稱,前妻拒絕自己探視兒子,教兒子仇視他。今年2月份,張女士、孩子及孩子的外婆在電視媒體上控訴他是黑心父親。邱某稱,4月份,他找到兒子了解情況,兒子卻控訴自己在其住院時強拉他(兒子)出院,拔呼吸機,并稱要上法庭指控自己。因此,邱某認為兒子與他居住,不利于孩子成長。邱某說,兒子與前妻生活達16年之久,雙方熟悉,而青春叛逆期是人生成長的正常過程,不能成為放棄撫養權的理由。對于醫療費,邱某認為,他平時都按時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撫養費已含醫療費,同時孩子生病住院是由前妻造成的,因此前妻應支付孩子的全部醫療費。
另外,今年2月份時,他要求兒子出院后查清情況再協商支付醫療費,前妻卻通過媒體曝光,對他進行誹謗。
龍華區法院認為,夫妻雙方離婚后,孩子一直由母親撫養,感情交流和生活習慣方面與母親已頗融洽。在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居住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原告以孩子已進入青春叛逆期,不服管教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而根據法律規定,男方應承擔孩子醫藥費的一半。法院判決邱某支付女方醫藥費8986元,同時駁回張女士變更撫養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