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是泥水師傅,沒有固定收入,無法接送女兒讀書,小陳(文中名字都為化名)認為其不盡撫養義務,要求變更撫養權。昨日,南靖法院判令變更,撫養費由小陳自行負擔。
2012年,小陳和丈夫小游離婚,女兒由小游撫養。今年6月,小陳起訴前夫,認為他不盡撫養義務,讀三年級的女兒沒人接送,無法讀書,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其撫養,撫養費自行承擔。
經查,小陳在企業上班,有固定收入;小游已再婚,當泥水師傅,沒有固定收入。其女兒的生活起居、上學等基本由小游父親照看。
法院審理認為,小游對女兒的照料有不到位的情形,小陳有能力也愿意撫養孩子,為其提供較好的生活環境,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另外,經庭前征詢兩人現年9周歲又7個月女兒的意愿,其表示要隨母親生活。為此,法院認為小陳請求女兒變更由其撫養,理由較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