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母一方因見不到孩子,打官司要求探望的,并不鮮見。而孩子打官司要求父母來探望的,卻不多見。昨日下午,南京中院公布了一起12歲女兒要求與遠在北京的六旬父親相見的案件,令人唏噓。
父母離異,12歲女兒想與父親相見
家住南京市鼓樓區的小麗(文中名字都為化名)今年12歲。2012年3月,小麗的父母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明確約定將南京市江寧區一套建筑面積363.74平方米的別墅產權人變更為小麗和母親的名字。小麗的母親負責撫養小麗至18周歲,在小麗成年之前不得擅自處置該房產中的份額。根據離婚協議約定,小麗的父親無需再支付小麗的撫養費。
父母離婚后,父親離開南京到北京生活。小麗就再也沒有見過父親一面,父親也沒有再支付過一分錢的撫養費。為了見父親一面,小麗近日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父親定期來探望自己,并支付撫養費。
鼓樓區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小麗的父親年過六十,現暫居北京,身患腦梗死、高血壓等7種疾病。由于行動不便,小麗的父親委托律師來寧應訴。
六旬父親:希望女兒來北京探望
庭審中,父女雙方圍繞“父親是否應當支付小麗撫養費?”“是否具有探望小麗的義務?”兩大焦點展開激辯。小麗父親認為,根據離婚協議,他當時以別墅產權應占份額作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兒的撫養費,目前別墅價值足以滿足小麗實際生活、學習需求。
對于女兒要求父親來南京探望的要求,小麗父親表示,他已是六十多歲的老人,身患多種疾病,平時行動不便,現長期居住在北京,經常來南京探望女兒有諸多困難。小麗父親表示,他希望小麗母親能帶女兒來北京探望他。
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麗父親在協議離婚時,以別墅產權應占份額作為替代一次性支付了女兒的撫養費,應視為已經完成了其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且父母離婚僅過一年多,小麗的生活需要并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小麗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父女每年四次互相探望
關于父親離婚后是否應當探視女兒的問題。鼓樓法院認為,小麗尚未成年,希望得到父親的關愛和教誨,實屬情理之中,父親的關愛和教導對于子女健康成長的作用無可替代。盡管在父母離婚協議中并未約定父親對女兒予以探望的相關內容,但女兒獲得父親的關愛和探望,乃是未成年子女理應享有的一項天然權利和法定權利,并不因離婚協議中未予約定而消失。小麗父親自離婚后一直未探望過女兒,給女兒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對于小麗要求父親探望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小麗父親已是六十多歲的老人,身患多種疾病,平時行動不便,現長期居住在北京,要求他經常來南京探望女兒,有諸多困難。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兩個角度考慮,法院合理確定父親探視女兒的次數及方式,目前以父親每年來寧探望女兒兩次、女兒每年兩次由母親陪同到北京探望父親為宜。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近日判決,父親在每年五月和十月第一個星期日,到小麗住所地探望女兒;小麗在每年寒假第一個星期日和暑假第一個星期日,由母親送至父親的住處探望父親;如雙方更換住址,應當及時告知對方。法院同時駁回小麗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讀:離異父母一方不主動探視子女,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探望
當前夫妻雙方離婚后引發的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探望問題成為廣受關注的社會現象,該案的裁判明確了探視權具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確立了當探視權人不主動探視子女時子女享有要求探望權人探望的裁判規則,在司法實踐上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破裂后獲得不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關愛的權利,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