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對年輕人未婚生下一子,之后卻感情破裂,雙方分手。男方將孩子送回老家,女方索要孩子不成,將男方訴至法院,爭奪孩子撫養權。
2012年3月,女子小X與男子小Y通過相親網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并在一起同居。同居期間,小X懷孕,并于2013年6月生育一子。因商議結婚事宜發生矛盾,再加上其他家庭瑣事,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兩人感覺已無法在一起,決定分手,但孩子由誰來撫養是個問題。雙方因孩子撫養問題協商未果,小X起訴至法院要求孩子由其撫養,對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法庭上,小X說,她生下孩子后,小Y不體諒其處在哺乳期,身體虛弱,不給其應有的關心和照顧,對她和孩子不聞不問。后來,小Y還把孩子送回老家,不讓她和孩子相見,導致其無法哺乳孩子。小X認為,孩子尚在哺乳期,應由她撫養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小Y則認為,小X并不是一個合格的母親。小Y說,小X在懷孕4個月的時候就在網上發帖稱要把孩子送人,孩子生下后,不給孩子開出生證明,不給孩子打防疫針,對孩子不管不顧。此外,小X是剛畢業的大學生,獨自撫養孩子有困難,而他經營一家復印店,有能力撫養孩子。小Y說,現在孩子在他身邊身體健康、發育良好,孩子由其撫養更為合適。
結果
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子未滿一周歲,尚在哺乳期,由母親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被告作為孩子的父親,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實際需要,結合原、被告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
提醒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現代社會,學法、知法是當代年輕人應有的基本素養。年輕人注重戀愛自由和兩情相悅值得肯定,但同時更應注重法律責任和義務。在未履行結婚登記的情況下,雙方相互間不產生夫妻間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相互間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對于非婚生子女,親生父母必須承擔法定的撫養義務。感情非兒戲、生育子女更非兒戲。父母以感情為借口可以恩斷義絕,孩子卻無法因父愛或母愛的缺失而選擇不出生。父母不負責任,最終受傷害的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