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紅(女)與王剛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夠,性格及生活習慣差異較大,因此婚后雙方感情很快出現裂痕,不久便協議離婚。兩人離婚時,趙紅已經懷孕一個月,因孩子未出生,趙紅便沒有提及孩子的撫養問題。孩子出生后,趙紅便開始要求王剛承擔孩子的生活費,但是王剛以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沒有“子女撫養”條款為由,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為此,趙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剛承擔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力和義務。
趙紅和王剛的孩子雖然在父母離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權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離婚并不能校訓戶父母子女間的關系。因此,父母雙方離婚后,仍然有平等負擔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的義務,不會因子女是在父母離婚后還是離婚前出生而產生差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責任是強制性的無條件義務。王剛以孩子是離婚后出生為由而不愿承擔撫養義務于法無據。趙紅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剛承擔撫養責任,是在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