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大?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規(guī)定在《婚姻法》的36條和37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guī)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guī)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yǎng)問題的審理原則,在審判實踐中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從女方的角度來講,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yǎng)的可能性較大呢?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yǎng)條件,如工作穩(wěn)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jù)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