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黃女士:我和丈夫歐某辦理了離婚手續,5歲的孩子由我撫養。我和前夫協商后決定,孩子改姓黃。我想知道給孩子改姓需要什么手續,在哪個部門辦理。
回復:媒體就此問題咨詢了市公安局戶政科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說,根據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辦理姓名變更的情形有:因血緣關系成立,變更為父姓或者母姓的。因收養關系成立,變更為養父或者養母姓氏的;若收養關系終止,恢復收養前姓氏的。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的。
18周歲以下的公民姓名變更由其父母決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因實際需要須變更姓名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請。
黃女士和前夫對變更孩子的姓名達成一致意見后,可到孩子戶籍所在派出所提出姓名變更申請。須雙方共同提交變更姓名的書面申請報告,報告中必須寫明變更的原因。同時要攜帶雙方居民戶口簿、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