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變更撫養關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不過,“意見”第17條又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