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講好孩子歸父親,可父親養了一年后提出孩子太叛逆,而母親又說自己沒工作沒房,于是這對離異夫妻為了甩掉親生兒子的撫養權對簿公堂。昨日,房山法院審理此案。
父親:孩子要跟媽媽生活
本案關鍵人物、11歲男孩亮亮(化名)昨日并未露面,亮亮的爸爸稱,他跟前妻在2012年1月協議離婚,“孩子知道后,當著我們的面把離婚協議撕碎了,還說就要跟媽媽”。
由于自己已再婚,每天6點上班,晚上5點多才能回家,被迫把亮亮放到爺爺奶奶家生活,但孩子跟了老兩口后反倒成績更差,還因打同學被帶進派出所,“我去派出所領他至少有4次了,我氣急了一打他,他反倒打110報警。”
父親起訴稱,兒子已滿11周歲,也愿意跟母親共同生活,為給孩子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故請求法院判令兒子由其母親撫養。
媽媽:沒有條件撫養兒子
昨日,母親的代理人代其表態道,離婚后孩子一直隨父親生活,她現在沒有穩定的工作,也沒有住房,不能給孩子好的生活環境。
代理人表示,孩子的母親現在在一家酒樓做服務員,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孩子跟她生活上學很不方便,她每天晚上10點才下班,而且住的地方距孩子學校很遠。
“派出所管不了,你們也管不了,難道母親就一定能管好嗎?從物質條件上看,男方撫養孩子更合適。”代理人稱,現在孩子父親應該找到問題的原因所在,而不應該推卸責任,簡單地把孩子推給母親。本案昨日未能當庭宣判。
現場:孩子親筆信出現倆版本
昨日庭審,孩子父親先出示了一份亮亮在4月18日寫的親筆信,“我感覺就我媽跟我最好,所以我愿意跟我媽一起生活,他們離婚時我都不知道,要是知道一定跟我媽,請法官把我判給我媽”。
緊接著,孩子母親也出示了一封孩子于4月20日寫的親筆信,“我媽沒有撫養我的能力,所以我還是要跟著我爸。我媽租房子住,沒有正式工作,為了我的學習和生活,我還是跟著我爸吧”。
面對這種情況,法官當庭出示了一份亮亮的筆錄。原來,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及撫養權問題,開庭前為了查明事實,法官特意到學校找過亮亮。
筆錄顯示,當時法官問“你爸爸好嗎?”亮亮回答“不怎么好”。法官又問“那愿意跟母親生活嗎”,亮亮說不愿意。但之后法官再問在爸爸媽媽之間愿意跟誰一起生活的問題時,亮亮又改口說“還是愿意跟我媽過。”
追問:撫養權可否變更?
海淀法院法官曾競表示,符合法律明文規定四種情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均可要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