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父母離婚后,一對4歲的雙胞胎女兒由母親撫養,但父親思女心切,起訴到法院要求撫養女兒。8月4日,巴南區法院從有利于雙胞胎成長的角度,判決由母親繼續撫養。
事件回放
2004年7月,家住巴南區的張某某與王某喜得一對雙胞胎女兒,親友和鄰居都很羨慕這一家人。但在2007年10月18日,張某某與妻子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這對雙胞胎女兒由母親撫養。思女心切的張某某想要回女兒,便在今年4月30日向巴南區法院起訴,要求變更雙胞胎女兒的撫養關系。
法庭上,張某某稱雙胞胎女兒由他來撫養。他剛一提出這樣的請求,就遭到前妻王某的強烈反對,“你怎么撫養嘛,自己一天下班后一個人都懶得弄飯,要娃兒跟著你造孽?”
“我經濟條件比你好,更有能力來撫養女兒。”張某某不甘示弱。
當法官問及雙方如何撫養一對才4歲的雙胞胎女兒時,張某某表示,自己雖然在上班,但可以白天帶娃兒,晚上等娃兒睡著了再去上班。而王某的回答明顯占了上風:娃兒現在在上托兒所,白天有外婆帶,晚上她已經下班了,也可以帶娃兒,雖然經濟條件不如張某某,辛苦一點,生活條件差一點,但不至于把孩子帶差了。
張某某又表示,“帶兩個不行,那就一個人帶一個。”
王某依然強烈反對,“這不是活生生地把一對雙胞胎拆散嗎?”
由于調解不下去,法官宣布擇日判決。走出法庭,張某某才向法官道出爭女兒撫養權的實情,王某是云南的人,擔心女兒被她帶回云南,女兒長大后就不認他這個當父親的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離婚后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考慮到雙胞胎一直隨母親生活,并且都為女孩,年紀尚小,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宜。另外,父母離婚的時間不長,變更撫養條件的時機不成熟。
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斷案
昨日,承辦法官表示,主要還是為一對雙胞胎孩子今后的生活著想,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因此,承辦法官認為雙胞胎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兩個孩子的成長。
兩個孩子還這么小,是否適合分開來撫養?承辦法官對此也作了長久的思考。他坦言,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雙胞胎不能分開撫養,也沒有規定雙胞胎非要一起撫養。假如父母一人帶一個,從經濟條件來講比較適合,但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本案中,父親張某某沒有能力和經驗來照看和撫養女兒,而且這對雙胞胎孩子不適合分開生活,也不能活生生地剝奪了母女之間的親情。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于變更撫養權相關的問題,小編為您推薦: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如何變更撫養權?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離婚一方再婚后仍享有探望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