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女,住上海市某區。
被告:毛某,男,住上海市某區。
劉某與毛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結婚后發現彼此性格不和,很多問題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并經常發生爭吵。2002年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離婚時,劉某很想要孩子跟自己生活,但是因為自己下崗在家,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無力撫養孩子,所以沒有主張孩子的撫養權,法院遂判決孩子由毛某撫養,劉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
離婚后,劉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毛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雙方還因探望孩子一事鬧到當地公安部門,后來在公安部門及居委會的協調下,雙方約定:劉某可以每月第三個周六去探望孩子,后來雙方雖然沒有在這一問題上再發生過大的爭執,但是每次劉某前去探望總會跟毛某發生不愉快。
2005年,劉某自己開了一家餐飲店,生意十分紅火,劉某的經濟條件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劉某想當初就是因為自己經濟條件不好,無力撫養孩子,所以才會將孩子撫養權讓給毛某, 才會導致出現每次撫養孩子都會發生不愉快的現狀。現在自己已經有了撫養孩子的經濟實力,與其一天到晚和前夫兩人為了看孩子的事情爭來爭去,還不如把孩子要回來自己撫養。于是2005年11月,劉某向法院提起變更孩子撫養權之訴。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原、被告離婚后,孩子隨被告毛某一起生活,并無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原告探視孩子問題,可通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原告以此為由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及法律適用:
本案值得關注之處在于:原告經濟條件改善,能否成為變更孩子撫養權的理由?
律師認為:根據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院才會予以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經濟條件改善不能成為變更撫養權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