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黃健翔通過訴訟贏得了女兒佳佳(化名)的撫養權。近日他卻被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昨天下午,黃健翔接受采訪時表示訴訟是前妻的權利,同時對她的指責持保留意見。
2006年1月,黃健翔與前妻孫穎協議離婚,稍后他將孫穎告上法庭,討要部分財產和佳佳的撫養權。他在訴訟中說,離婚后,孫穎沒有履行離婚協議的承諾,不僅將佳佳帶在身邊,還在探視問題上拖延推托,導致他見佳佳一面非常困難。
2006年11月,朝陽法院判決黃健翔自行撫育佳佳,但孫穎有探望權;同時判決黃健翔獲得建外SOHO的房產一套及地下車庫停車位一個,但需返還孫穎支付的5.6萬余元銀行按揭。
今日孫穎一紙訴狀,將黃健翔告上法庭。她起訴說,因為黃健翔已再次結婚,并生有一個孩子,因此佳佳雖被判決由黃健翔撫養,實際上一直被她獨自撫養并照料日常生活、學習。
孫穎在訴狀中說,佳佳已經7歲,完全有能力表達自己的意愿。她非常不愿意到黃健翔家,而且黃健翔也根本沒有履行撫養責任。因為佳佳已經明確提出要隨母親一起生活,所以孫穎請求法院判令由她自行撫養女兒。
昨天下午,記者就此事致電黃健翔。他接到電話說,起訴變更女兒的撫養權是孫穎的權利,“但她對我的一些指責(指沒有履行撫養責任),你相信嗎……我只說這一句話,其余不再表態。”
目前,朝陽法院已經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