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15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所謂撫養,是指父母對子女的養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撫養教育好后代,這不僅是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對社會應盡的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生活和學習應提供一定的物質條件,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以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離婚,仍應負擔撫養義務。父母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是有條件的,只有當成年子女沒有勞動能力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維持生活(如繼續上學等),父母才有義務承擔。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該規定是對撫養教育義務的必要補充。所謂管教,就是父母依照社會道德和國家法律的要求,對子女的行為加以正確、適當的約束,使他們健康成長。
如果一方不履行撫養教育義務,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