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作為同居關系的一種特例,《婚姻法》規定應理解為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應符合主觀、客觀兩個要件。
(1)客觀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主觀要件:原告起訴時要求離婚,或者原告起訴時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而被告認為是事實婚姻要求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亦即至少須有一方主張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符合這兩個要件,法院才能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
事實婚姻作為同居關系的一種特例,《婚姻法》規定應理解為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應符合主觀、客觀兩個要件。
(1)客觀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主觀要件:原告起訴時要求離婚,或者原告起訴時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而被告認為是事實婚姻要求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亦即至少須有一方主張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符合這兩個要件,法院才能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