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行為一般要件,還要符合繼承法的特別規定。一個有效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須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合法,遺囑人須對財產享有處分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存在、未亡。
欲使遺贈發生預期法律效果,須由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則視為放棄。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其目的在于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孤寡老人,以及無獨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在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A、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B、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小編提醒: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