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人繼承的情形指的是什么?
所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下列幾種情況:
(1)被繼承人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指定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被繼承人雖然有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但是全體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或者全體繼承人都喪失了繼承權,都沒有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3)被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只用遺囑處分了一部分遺產,其余未加處分的那一部分遺產也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2、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
關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時間和方法,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不同。其中大陸法系德國、法國、瑞士、日本、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家均采取直接繼承主義,而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采取間接繼承主義。對于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直接繼承主義與間接繼承主義是不同的。在直接繼承主義立法之下,大陸法系國家又分當然繼承主義和承認繼承主義兩種立法。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國家都采取當然繼承主義,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家采取承認繼承主義。在當然繼承主義之下,需要經過搜索繼承人的公告之程序后,無繼承人出現,才能確定遺產無繼承人。
目前,我國立法采取當然繼承主義,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而當然移轉與繼承人,無須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在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本文認為,采取當然繼承主義立法將更加簡潔、高效、便利,因此,我國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應該借鑒大陸法系采取當然繼承主義國家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即通過公告程序來確定是否屬于無人繼承的遺產。
3、無人繼承的遺產該如何處理?
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首先應當用來支付為喪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費用,清償死者生前欠下的債務,給予對死者生前盡過一定照料責任的人以適當補償。余下的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則歸他生前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組織成員或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勞動者,則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