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宜興的小沈與小劉夫婦因自然生育困難,便采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術繁育后代。可就在手術前幾天,小沈與小劉遭遇車禍不幸死亡。留下了四位無助的失獨老人,和冷凍的4枚受精胚胎。為了爭奪冷凍胚胎的繼承權,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拒絕交出胚胎的醫院也被追加為第三人。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只有首先明確胚胎的法律屬性,才能決定雙方父母是否有權繼承和處置。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征: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如何界定?
冷凍胚胎是一種世界上唯一一個成熟的保存生育功能的成熟方法。這種技術是將通過試管培育技術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環境中,得到長時間保存。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對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醫學或者生命科學意義上的認知,另一方面是社會文化因素。”吉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侯學賓分析認為。
從醫學上來看,胚胎是生命誕生的初始階段,卵子在受精后的兩周內稱之為孕卵或者受精卵,受精后的第3至8周成為胚胎,然后逐步地發展成胎兒。幾千年來,這個過程只能在人體內實現,但是科技的發展使得這個過程可以在人體外實現,也就形成現在的冷凍胚胎。
侯學斌指出,在我國,對自然孕育過程中的胚胎性質并沒有太大的爭議,但這一案例中的核心問題在于胚胎脫離了人體而獨立存在,如果認為胚胎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那么它是不是夫妻雙方的“財產”?顯然胚胎具有成長為一個生命體的性質決定了它不可能是普通的“物”或者“財產”。在美國一個法院的判例中將其稱之為非人非物的“過渡物種”。所以,宜興法院稱之為“具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具有一定的道理。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的界定還要考慮到社會文化因素。侯學斌分析說,有人認為人的生命起源于卵子與精子的結合,所以任何墮胎行為都是對生命的殺害,但是我國對生命起點有獨特的認知,對墮胎持較為寬容的態度。盡管我國繼承法中將胎兒擬制為特定情況下的繼承主體,但是墮胎并不被認為是在扼殺生命,從法律的角度并不會對墮胎者追求法律責任。所以在我國,將胚胎界定為法律上的人并不具有社會文化基礎。
無論這起案件最終結果如何,可以看到的是,生殖科技的發展與民眾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將使得因人工生殖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見。而立法的缺失,將導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顯。
我國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沒有關于胚胎保護的特別規定。只有原衛生部2001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禁止買賣胚胎作出了原則規定。
“通過本案可知,胚胎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認定、財產的繼承、侵權損害賠償等諸多法律問題,既關乎法律制度,又關乎倫理道德,較為復雜。”孟強表示,立法應保持一定的前沿性,隨著我國相關醫療科技的發展,部門規章也應當盡快修改完善,進行細化。同時,當立法條件成熟時,在修改繼承法等民事法律的時候,要逐步增加對胚胎法律問題的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