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遺產管理人?
法院指定的個人或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當一個人死后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愿執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
2、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是什么?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清點遺產,制作遺產清單。遺產管理人對于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制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便于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便于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于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查閱。
(2)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采取必要的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遺產而采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3)公告及通知。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3、要怎么確定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
繼承開始后,如出現無人繼承遺產的情況,應該及時對該遺產進行管理。建立遺產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遺產免受損失,以便維護將來出現的繼承人利益或者遺產的最終歸屬者國家的利益。遺產管理人是對無人繼承遺產負有管理的權利的人。遺產管理人應該是有關組織或者個人。
關于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有的檢察官認為,可以參考國外由檢察官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因為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采取由法院來選任遺產管理人;張玉敏教授認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有無不明時,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地單位負責保護遺產,并向法院申請建立遺產管理,債權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申請建立遺產管理。河山則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是國家職工的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被繼承人是農村農民的,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生前所在的基層組織,如村民委員會等;被繼承人生前是城市個體勞動者或者無業居民的,遺產管理人是城市個體勞動者協會;被繼承人生前是受他人扶養的,撫養人也可以成為遺產管理人。
結合我國的實際,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確定不可照抄照搬國外的規定,應該與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相適應。本文認為,根據無人繼承遺產管理的最密切關系原則,為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無人繼承遺產管理的直接、便利、高效的功能,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無人繼承的,應該由被繼承人的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遺產的具體情況從其成員中指定1-2人擔任遺產管理人;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該由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視情況從其成員中指定1-2人擔任遺產管理人。